账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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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账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统一规定。一、会计核算原则《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真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账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①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

2、计核算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活动事项。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有些是可以引起资金运动的经济活动事项,而有些则不会产生资金运动。例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不会引起资金增减变化,无须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合同或协议实际履行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应,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对那些不会产生资金运动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可以引起资金运动但还没有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必须是那些已经发生、且引起资金运动的

3、经济业务事项。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会计不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以没有事实依据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相符合,造成会计资料失真,从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有效使用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会计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包括会计

4、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因此,和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其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会计资料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也是会计工作的生命。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原貌。

5、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我国政府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会计资料进行规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第十三条特别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因此,

6、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提供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

7、人”,既包括单位及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也包括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例如,某单位物资采购人员到供货商处购买商品,示意供货商开具假发票并到单位会计机构报销。假发票的开具方和索取方,即采购员和供货商,都是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会计年度的确定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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