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批发零售业限上单位统计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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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批发零售业限上单位统计台帐(201年度)单位名称:苏州市统计局印制二0一一年九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要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

2、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

3、、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摘要第六条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统计人员从业

4、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设置统计人员或安排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经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或者擅自销毁、篡改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的;(三)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或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统计资料,影响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和

5、统计调查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的。   其它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处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零售额)分月台帐单位:201年指标名称单位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商品销售额(含税)千元销售额同期数千元            商品零售额(含税)千元零售额同期数千元备注           统计负责人:填表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财务指标台帐指标名称单位1—3月去年同期1—6月去年同期1—9月去年同期1—12月去年同期备注固定资产原价千元其中:本年折旧

6、千元主营业务收入千元营业利润千元利润总额千元应交所得税千元本年应交增值税千元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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