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700723
大小:31.9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8-06
《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标题: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南京律师网
2、如有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法律服务
3、欢迎来电13585171122刘律师案情点评:奚某分别于2013年8月16日向刘某借款50000元,并由奚某出具借条一份;于2013年9月12日向刘某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由姚某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逾期偿还由奚某按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于2013年10月18日向刘某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逾期偿还由奚某按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于2013年10月19日向刘某借款5
4、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于2014年2月18日向刘某借款20000元,并由奚某出具借条一份,合计奚某向刘某借款200000元,后因奚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奚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奚某向刘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借款合同为凭,故对刘某要求奚某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部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应当予以支持,借条、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金、利息的,经催告不还,可参照银行同
5、期贷款利率计息。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扬新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刘良韬。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小强。原告刘良韬与被告奚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聂道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良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奚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良韬诉称:2013年被告经案外人姚斌介绍与原告相识,后因被告急用钱,分别于2013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3年9月12
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3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案外人姚斌担保。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借款合同复印件五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奚小强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奚小强分别于2013年8
7、月16日向原告刘良韬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奚小强出具借条一份;于2013年9月12日向原告刘良韬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由案外人姚斌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逾期偿还由被告奚小强按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于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刘良韬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逾期偿还由被告奚小强按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于2013年10月19日向原告刘良韬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刘良韬借款2
8、0000元,并由被告奚小强出具借条一份,合计被告奚小强向原告刘良韬借款200000元,后因被告奚小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刘良韬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奚小强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借款合同为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部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金、利息的,经原告催告不还,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
9、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奚小强应偿还原告刘良韬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本金70000元,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金30000元,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本金500
10、00元,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本金50000元,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