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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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部门规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

2、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425-2008)本标准规定了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编写规则和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以及格式体例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编制。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烧结)(HJ/T426-2008)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烧结)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烧结生产工艺企业的清

3、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高炉炼铁)(HJ/T427-2008)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高炉炼铁)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高炉炼铁生产工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炼钢)(

4、HJ/T428-2008)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炼钢)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炼钢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HJ/T429-2008)本标准规定了化纤行业(涤纶)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生产聚酯和以聚酯为原料生产涤纶纤维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

5、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电石行业(HJ/T430-2008)本标准规定了电石行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石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港口(HJ436-2008)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和规范。

6、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海港、内河港口)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也可用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GB3544—2008)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

7、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

8、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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