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7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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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码工业园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区车辆管理,更好地爱护、维护车辆,控制车辆费用的开支,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所有纳入园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动车辆,都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现职管委会副主任以上领导用车,使用领导为相对固定责任人;有专职司机的,则该专职司机为固定责任人;无专职司机的由办公室指定协助管理人。第四条园区的车辆为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第五条坚持公务用车优先原则。车辆调度必须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局,根据先急后缓予以安排。正常情况下,优先保障领导用车及接待用车。第二章车辆使用第六条车辆使用统一由办公室调配。第七条上班时间公务车辆一般按规定时间出车,具体出车时间由办公室

2、规定。第八条非固定车辆或相对非固定责任人因公务使用园区车辆,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办公室分管车辆人员派车方可用车。第九条各部室公务用车实行申请制度。1、各部门公务用车在上班时间30分钟内要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交部门领导审批后,交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出车。2、出差一天以上或次日早上用车,需提前一天递交申请。公务紧急等特殊情况,视情况特殊处理。3、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申请用车,均应提前递交《车辆使用申请表》;若情况紧急时,可先通知办公室,用车后及时补回《车辆使用申请表》。4、本单位个人私事用车或外单位借用车辆,由办公室视情况向园区领导申请。第十条未

3、经办公室调配安排,专职司机不得擅自出车。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的保险、养路费、车船税、年审费、有关过路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财经管理部复核。第十二条建立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制度。1、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各车辆的档案。2、每月公示各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违章、费用等情况。3、每一车辆自纳入园区车辆管理至退出车辆管理期间内,发生的一切有关事项,都需及时收集归入档案。第十三条车辆用油规定车辆必须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出车离开惠州一天以上者,可酌情在外地油站加油,此油费必须经办公室的确认,财经管理部复核后才可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四条车辆保管规定1、由办公室核定各车

4、辆每月定点保管费,经园区领导批准,抄报财经部备案,作为车辆保管费报销的审核依据。如车辆定点保管地点改变,相应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按规定修订定点保管资料。2、非公务用车发生的保管费,不得报销。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发生的过桥(路)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非公务用车发生的过桥(路)费用,不得报销。第十六条车辆保养维修规定1、办公室应督促各责任人按要求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及维护工作,按规定进行保养。2、成立车辆维修审核小组。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经过维修审核小组的鉴定。再经维修厂报价后,由责任人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交办公室审核。3、车辆维修,必须经办公室及园区领导同意后,方可到修理厂维修。

5、4、车辆维修由园区指定维修点。5、以上审核、批准等规定,如遇外出或其他意外发生的故障时,可按规定电话请示,先维修后补批。6、车辆维修费用报销时,应提供维修的项目、单价等相关资料,财经管理部收齐相关资料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费用的支付。7、公务用车正常损坏,原则上由园区支付维修费用,如人为造成的损坏,责任以审核小组、维修厂的鉴定为准,维修费用责任人负担80%。第十七条员工个人私事或外单位借用园区车辆,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300元/天计算,用车期间的油费、过路费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第十八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认定以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下发的交通事故裁决书为

6、准。2、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责任人(驾驶员)责任的,维修费、拖车费及所造成的损失等一切相关费用,除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差额部分园区负担。3、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责任人(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一切相关费用、损失,除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差额部分车辆责任人负担60%;由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的,差额部分车辆责任人负担40%;由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车辆责任人负担30%;由责任人负次要责任的,车辆责任人负担15%。4、非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切相关费用、损失,除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差额部分车辆责任人负担80%。5、本单位个人私事或外单位借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一切相关费用、损失,除向保险公司索

7、赔外,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6、非责任人因公务使用园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办公室批准的,参照本条第2款、第3款车辆责任人处理。第十九条车辆处置规定1、车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报废条件,根据专业收购部门规定,由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并办理相关手续。2、车辆转让变卖时,根据专业交易部门的鉴定和估价,由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办公室方可办理相关手续。3、车辆转让变卖,园区不负担车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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