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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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的基础知识2008年5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局1提纲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第四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2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3几个概念法律:广义和狭义不同法规、法律法规:广义概念法律规范: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文件:集中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分类后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4环境法体系之一:渊源体系——官方法律文件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体现的来源不同的立法主体带来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2、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5渊源一:环境保护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6渊源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渊源三: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1、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较大市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是

3、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3、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8渊源四: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环保总局令,环保部令约60项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市规章——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特区规章9渊源五: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国家之间缔结的法律文件公约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

4、一般会通过国内法来实施10环境法体系之二:按调整的主要内容划分根本大法——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6条、9条综合性环境法——综合性规定污染防治法——以防治污染为主自然资源保护法——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土地法》《城乡规划法》《水法》等程序法——民事、刑事、行政程序(诉讼、仲裁、调解、行政执法、侦查、检察)《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标准——以各类环境标准为主相关法——其他法规如民法、刑法中的环境法规范11环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环保条例:“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编制环

5、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20条)假定条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建设的项目或设施对环境有影响行为模式:必须编制环评报告书(表),并报环保部门批准法律后果:未经批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处罚款;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责令停业或拆除(46条)12环境法规范之一:按调整关系的性质划分环境民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环境行政规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关系环境刑事规范——环境犯罪与刑罚环境技术规范——标准、监测规程、技术要求环境程序规范——无实体内容其他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1

6、3环境法律规范之二:按规范的方式划分授权性规范——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可以、有权)义务性规范——应当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应当、必须、有义务、有责任)禁止性规范——不得作出或必须抑止某种行为(禁止、不得)宣示性规范14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15法律的效力含义: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有约束力有效条件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16法律的效力:时间效力生效: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通过和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失效宣布失效:〈环保法〉47条宣布

7、〈环保法(试行)〉废止规定终止时间:自然失效:新换旧溯及既往问题:在法的适用中讨论17法律的效力:空间效力领域和其他海域(领土、领空、领水和底土、驻外使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本国的航空器)全国有效地方有效某一区域有效18法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本国领域内一切个人和组织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折衷主义(属地为基础、属人为补充)19法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错):人权法律没有禁

8、止的权利都可以行使:私权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都不得行使:公权一事不再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向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0法律的效力:效力等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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