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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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用能管理,科学利用能源,节约能源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办公、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

2、、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第四条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宜在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相关工作。节能评估工作应在民用建筑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结束之后、施工图设计阶段结束之前完成,最佳时机应在施工图设计开展之初,各专业设计方案确定之后。第六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

4、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填写《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汇总表》(附表二);-23-(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附表三);(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民用建筑项目节能登记表》(附表四)。第七条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应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其中,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

5、模以上、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原则上应由我市范围内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应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应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深度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编制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九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6、;(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四)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五)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六)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七)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八)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九)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十)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十一)评估结论。第十条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

7、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23-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一条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之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节能审查。其中,按规定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第十二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

8、五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义乌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附表一);(二)项目总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提供土地出让规划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新农村建设项目提供村总平面规划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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