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8 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建华等其他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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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作为特殊企业的资产评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退股时以退股月份上月为结算月份,退还其在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时,股东与公司应该按章履行。二、职业风险基金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财企〔2009〕26号《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在此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

2、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所以,在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退股时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法定代表人:顾美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楼建华,女,54岁,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第三人:上海大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秣陵路。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上海大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法定代表人:顾美珍

3、,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公司)与被告楼建华因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诉称:2005年1月27日原告章程确定公司股东为顾美珍、被告楼建华等六人,其中被告占股16.66%,并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股东离职时必须退股等。嗣后,相关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但被告无此证书且退休。2008年6月27日原告股东会决议:(1)责令被告退出其16.66%的原告股份;(2)被告16.66%股权由原告其余全部股东顾美珍等五人

4、平均受让,被告实际出资的5万元由五位受让股东在本决议后3日内将款交于原告财务室,原告在2008年7月1日上午12时前交被告,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根据原告2007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原告2007年净资产为负数,利润负数,被告无法享有原告的净资产份额,无法取得红利分红。股东会决议后,被告拒不办理退股手续。据此,原告起诉。本案审理中,上述2008年6月27日原告股东会决议中第(2)项和第(3)项决议内容被生效判决撤销,且经委托审计,原告2008年5月31日净资产为912940.29元。对审计结论,原告认为,三公司(即

5、原告与两第三人)收入、成本、费用混淆,审计将第三人咨询公司80%收入归入原告,除将对应的劳务费等转入原告成本,费用方面仅转入7万余元不合理,应按收入比例(2006年和2007年三公司业务总收入4654603元,两第三人收入539355元,原告收入比例为88.41%)作如下三项费用分摊:1. 年终奖,2006年度由第三人咨询公司发放111799元,2007年度由原告发放99743元,按收入比例分摊原告应增费用87281元;2.2006年和2007年工资,原告发放476728.70元,第三人房地产估价公司发放142825元,

6、按收入比例分摊原告应增费用71019元;3.2006年和2007年办公用房费用,原告已承担218622.88元,两第三人已承担100100元,按收入比例分摊原告应增费用63160元。以上三项合计,原告应增费用221460元,原告2008年5月31日净资产应减少至691480.29元,故现原告诉讼请求为:1. 确认被告从2008年6月27日起不再为原告股东;2.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至原告处领取退股金115200.62元,同时被告退股并协助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资产评估公司针对本

7、诉提交以下证据:1.2008年6月27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股东会决议,旨在证明被告楼建华从2008年6月27日起已非原告股东。2.2005年1月27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章程,旨在证明原告章程第22、23条规定股东不能执业时可退休并退股,并规定退股金额。3.2005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旨在证明当时规定房地产评估与资产评估必须分开,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但被告楼建华无此证书。4. (2007)闸民一(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旨在证明被告楼建华的劳动合同至2006年8月31日止,被告于2006

8、年9月1日离开原告资产评估公司。125.2008年2月申北会所财字(2008)第76号审计报告(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旨在证明截至2007年12月31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资产总额79万余元,利润-29万元,有70万元投资款未到位,故净资产为-20万元。6. 原告资产评估公司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知单、申请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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