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安全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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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办案安全二十条类别:执法规范化  日期:2009/6/3  访问次数:11字体显示:放大(+)100%缩小(-)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法办案安全防范二十条各科、队、所、室: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办案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我局《执法办案安全防范二十条》:第一条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一律设置在一楼;第二条办案场所内一律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或自伤的物品;第三条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第四条办案场所内相关的过道、窗户必须设置防止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坠楼的设施,必须能够有效防止涉案人员行凶、自杀、自伤、坠楼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第五条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在

2、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且必须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第六条到被调查对象、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时,需出示警官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被调查对象、证人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接受询问;第七条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证人,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第八条讯问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九条讯问、询问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有条件的办案单位应对讯(询)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第十条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入厕、休息时,应由办案民警负责看守,不得让协勤人员负责看守;第十一

3、条因辩认、提取证据和赃物等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应由两名以上办案民警负责提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应及时把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不得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第十三条不得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第十四条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十五条不得以监视居住等名义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第十六条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一律交由看守所羁押,不得把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第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及时交犯罪嫌疑人

4、住所或者指定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不得在看守所、候问室等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第十八条看守所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杜绝发生被羁押人员逃跑、行凶、自杀等案事件;监管安全制度应落实、措施应有力,安全防范工作应到位;第十九条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在相关文书附卷联中签名并加盖看守所条章;第二十条看守所如遇应羁押但不宜羁押或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发病以及其他不宜羁押的情况,必须出具《看守所不宜羁押人员意见表》,医务人员及领导必须填写具体意见并加盖看守所行政印章。以上二十条请各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

5、杜绝执法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杀、自伤、行凶等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二00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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