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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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说明:1.下划横线处为修改的内容;2.加黑字体为增加的内容;3.括号内下划横线的为删除的内容。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

2、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做法和日程安排等。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下一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

3、科研管理专家。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4        第三章 现场评估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9名左右专家(包括大同行和小同行)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

4、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并备案。第十二条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天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第十四条 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5、》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第十五条 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第十六条 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参评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第

6、十八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九条 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第二十条 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4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经过讨论评议,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专家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充分肯定成绩,明确指出不足,以促进实验室的发展。专家小组可随时向实验

7、室质疑。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人员参加。第二十二条专家组的评估意见中应包括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文字表述应明确、中肯。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将以口头表述方式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将适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第二十三条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前,将本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本组实验室排序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5分钟。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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