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7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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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

3、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六)处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申请;(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10(九)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十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二)熟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三)了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四)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复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第八条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二)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

5、意见;(四)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意见。第二章复议范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责令交还土地、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产整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对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他项权利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6、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不服的;(五)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征收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七)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

7、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规定;10(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8、。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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