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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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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作业承包人工作内容(一)配备与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部相对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职劳动力管理员。(二)与劳动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使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的适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依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关系劳务作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内容。(三)进场作业前,将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的复印件报劳务作业发包人检核,慎重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布的信用警戒名单上的施工队长、班组长和务工人员。(四)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
2、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个人档案,每周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编制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出勤表、工资表并报劳务发包人备查,每月核发的工资必须经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确认。(六)落实工资“月结月清”制度,按合同约定每月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如确有困难,支付数额应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工资表中明示欠付数额并于每季度末结清欠付工资。坚持企业直接为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的做法,严禁由施工队长、班组长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劳
3、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一、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属地建委的各项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二、服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的领导,认真开展各项日常劳务管理工作。三、做好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备查。四、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备案手续复印件。五
4、、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务企业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六、每周更新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上报总包项目部人员变动情况及新进场人员《劳动合同》备查,并于每月5日-10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合同及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人员变更信息。七、鼓励和倡导企业定期足额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通过银行发放,严格记录考勤,每月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八、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九、与施工
5、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十、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须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原件外,其余各项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签字确认。十一、专业分包企业(含甲指、甲直分包)直接用工,按劳务分包企业要求执行。附件4: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工作职责一、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
6、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持证上岗。二、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三、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工、窝工等现象时,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等相关手续。四、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六、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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