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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台、美反托拉斯执行及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台、美反托拉斯執行及案例分析黃美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國立台北大學經濟系教授中華民國95年4月22日演講講義一、反托拉斯經濟、產業經濟與個體經濟1.產業經濟V.S.個體經濟2.反托拉斯經濟學V.S.產業經濟學二、美國反托拉斯政策及執行1.美國三大聯邦反托拉斯法休曼法(ShermanAct)克萊登法(ClaytonAct)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TC法)2.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的政府執行機關三、台灣公平交易法及其執行1.公平交易法概述2.公平交易委員會執掌3.公平法執法概況4.公平會之法律地位5.公平會處理公平
2、交易事件之程序四、公平交易法規範之行為態樣及主要規範條款1.獨占2.結合3.聯合4.垂直交易限制(verticalrestraintsoftrade)5.不公平競爭行為五、經濟分析1.獨占(1)獨占結構下之效率隱含(a)缺乏配置效率(P>MC)1(b)缺乏生產效率獨占廠商因缺乏競爭,常導致管理無效率之成本上升,故未在長期平均成本之最低點從事生產。(c)即使有生產無效率導致的成本上升,仍可長時間享有超額利潤。(2)獨占之防衛性主張:規模經濟(3)獨占之認定:相關市場界定2.結合(1)正面影響:促進規模經濟或範
3、疇經濟(2)負面影響:(a)提高市場力、減弱競爭、增加勾結可能性。(b)市場封鎖、價格擠壓、提高市場進入障礙。(c)削除潛在競爭。3.聯合(1)水平勾結(horizoutalcollusion)(a)明顯勾結(overtcollusion)例如,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一致性杯葛、策略聯盟等協定。(b)暗中勾結(tacitcollusion或oligopolyproblem)例如,有意識的平行行為(consciousparallelism)、基點定價法(basingpointpricing)、或價格領導行為(p
4、riceleaderships)等。(2)垂直勾結(verticalcollusion)當具有相當市場力的廠商,附加某些垂直限制,經常有助於形成一項供給者之間的水平勾結,或是供給者與經銷商之間的垂直勾結,則將受到美國休曼法第一條或克萊登法第三條之規範,而在台灣公平法則為第18條(RPM)及第19條第一項第6款有關疆域及顧客限制之規範。六、案例分析獨占案例: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及濫用市場地位行為案。一、本處分案係88年6月間巨
5、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擘公司)、達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緻公司)及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新公司)等國內光碟片(CD-R)製造商陸續向本會檢舉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陽誘電公司)等三家公司,分別擁有數項與可錄式光碟產品規格相關專利,渠2等為便於向我國可錄式光碟製造商進行專利授權,採行聯合包裹授權,即先由日本新力公司及太陽誘電公司對飛利浦公司授權,再由飛利浦公司整合各
6、項專利,整批授權予被授權人;且又以擁有之壓倒性技術優勢,取得光碟產品之專利授權市場的獨占地位,不當維持及濫用獨占市場地位,「堅持以淨銷售價格3%或日幣十圓中之較高者」為權利金計價方式,損及國內光碟產品生產廠商權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二、本會90年1月11日第480次委員會議決議:1.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部分:飛利浦公司等三家光碟產品規格專利授權公司,於系爭CD-R可錄式光碟授權技術市場,為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廠商,對於系爭專利技術「聯合授權」行為,合意「將此等專利授
7、權,均交飛利浦公司並承諾今後除了範圍廣泛之交互授權合約外,不再訂立任何授權合約」,及「約定權利金數額」,足以影響系爭CD-R可錄式光碟專利授權技術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2.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部分:飛利浦等三家光碟產品技術授權公司,於系爭授權專利技術市場,因聯合行為取得市場獨占地位,卻未考慮系爭產品競爭市場環境之變化,在CD-R可錄式光碟片產量大幅成長,市價大幅下跌之情況下,一再拒絕被授權廠商要求適時調整權利金,仍維持權利金最少日幣十圓之計價方式,為獨占事業不當價
8、格之維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3.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四款之規定部分:飛利浦等三家技術授權公司在授權協議索取權利金談判過程中,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詳實的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即逕行要求被授權人簽訂系爭授權合約及進行權利金之追索;並在系爭專利技術授權協議中要求被授權人必須撤回系爭專利無效之舉發,始得簽署系爭授權合約,顯係憑恃其市場優勢地位,迫使被授權人接受授權協議,已核屬違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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