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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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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因剖腹产后摘除子宫致人损害,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738元;鉴定费5900元;误工费16782元;残疾赔偿金127442.06元;赡养费82372.52元;抚养费73701.32元;残疾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以上合计388935.9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起诉人:2010年7月7日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爱军,男,汉族,42岁,住召陵区邓襄镇王庄寨门。反诉人(本诉被告):张胜利,男,汉族,42岁,住址同上。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于雪峰,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生,住召陵区邓襄镇
2、于庄村435号。反诉请求:1、驳回被反诉人索要货款之诉;2、判令被反诉人偿还反诉人双倍工资加提成款元;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反诉人张胜利2010年2月26日经张爱军介绍到被反诉人无塔供水器厂打工,2009年还未进该厂怎么会拉走他的货物?显属所诉不是事实。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是雇主与雇工关系,并非买卖关系。两反诉人被分配在一个送货车上(其它车也是如此),当时分配张爱军(第一被告)负责,张胜利(第二被告)押车,并双方议定:每人月工资1000元外加提成(按售出无塔供水器型号数量提成,多劳多得)。因拖欠工资不发和又不签定劳动合同,我们不干
3、的。如果是买卖关系,被反诉人不仅供给汽车而且还管汽油,上述充分表明系雇用关系,所以接贵院应诉通知后,我们深感意外,本纠纷的责任应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而将反诉人推上被告席,无奈特向你院提出反诉,请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判决。此致召陵区人民法院反诉人: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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