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民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千阳县社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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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阳县民政局文件千阳县财政局千阳县卫生局千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千民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千阳县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现将《千阳县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千阳县民政局千阳县财政局千阳县卫生局千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档(二)12千阳县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因大病、重病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

2、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市民发〔2008〕111号)、《关于下放社会医疗救助审批权的通知》(宝市民发〔2010〕60号)、市民政局《关于对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说明的通知》(宝市民发〔2008〕22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救助范围第二条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均可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第三条社会医疗救助,可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参合资助、日常救助、医前救助和医后救助四种形式进行。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四条参合资助。农村五保户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每人每年个人缴付的参合费,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从社会医疗救

3、助资金中支付。第五条日常救助。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1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一、二级智残人)和因病常年卧床不起需长期服药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2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第六条医前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因患恶性肿瘤中晚期、慢性肾功能衰竭、重度肝炎及并发症、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等需要住院治疗,且无力交付住院费用的,可申请医前救助,定点医院根据个人自付费用情况,经个人申请,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县社会医疗救助办公室批准后,由定点医院垫资治疗,单次垫资救助封顶线3万元,年度累计垫资救助封顶线5万元,出

4、院后不再救助。医前救助待市上安排后再执行。第七条医后救助。分四种情况: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全额救助;2、城乡低保户:单次或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经医保(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按5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万元,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3、其他救助对象:单次住院或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农村居民个人负担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城镇职工、居民个人负担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万元,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八条参合资助。各乡(镇)12每年底将农

5、村五保户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人数上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每年根据县民政局审核后提供的资助人数,按县民政局提供的资助花名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帐户。第九条日常救助:1、符合日常救助条件的对象,每年初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救助,填写《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日常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2、乡镇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审定,县民政局据实上报市民政局备案;3、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医疗救助对象资料将资金拨付乡(镇),由乡(镇)按县民政局审批的花名将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第十条医前救助:1、符合医前救助

6、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凭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医疗总费用估算证明》,并携带相关资料和证件,到县民政局申请救助,填写《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医前救助申请审批表》,由县民政局审核,并签注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定。患者凭《宝鸡市城乡低保户医前救助通知书》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122、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审批结果,将垫支救助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县财政局按照县民政局提出的意见将救助资金拨付定点医院;3、特殊情况时,县民政局通知定点医院可先行垫付治疗,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医后救助: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凭定点

7、医院的《住院通知单》和县民政局审查出具的《宝鸡市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住院通知书》进行就医,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出院时,在办理完“合疗”或“医保”报销手续后,填写《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医后救助申请审批表》,由定点医院向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资金。2、其他救助对象出院后,由户主向县民政局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填写《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医后救助申请审批表》。由县民政局审批后,县财政局审定。县民政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社会医疗救助办公室上报《医疗救助工作情况汇总表》。3、县民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8、研究审定救助对象资格及救助资金。4、县财政局根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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