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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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刑事管辖的一般原理二、立案管辖(一)立案管辖的含义和划分依据(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三)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四)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审判管辖(一)审判管辖的含义和分类(二)级别管辖(三)地区管辖(四)专门管辖(五)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一(一)刑事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一)刑事管辖的概念和意义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不同种类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二是不同级别、不同种类、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在审判第

2、一审刑事案件上分工问题。明确管辖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各专门机关明确各自的权力与职责,使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第二,有利于单位和公民向有管辖权的专门机关报案、控告、举报。(二)确定管辖的原则分工合理、明确,避免管辖争议;便于专门机关行使职权,便于单位和个人参加诉讼活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三)刑事管辖的分类立案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普通管辖地区管辖审判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主管和管辖是不同的二、立案管辖(一)立案管辖的含义和划分依据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所要解决的是开始刑事诉讼的决定权由哪一个专门机关掌握的问题。又称职能管辖。

3、划分立案管辖的主要依据:(1)公、检、法机关的性质和职能;(2)案件的性质、程度。(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刑事诉讼法18条第一款)法律另有规定有三种情况:一是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特务案件;三是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军内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与治安保卫机关的性质和能力相适应的。(三)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1、贪污贿赂案件(12种);2、渎职犯罪案件(34种);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7种);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4、用职权实施的、并且经过省以上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其他犯罪案件。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是相适应的。交叉管辖问题《六机关规定》第6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四)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

5、责任而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包括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第246条第1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1款);虐待案(第260条第1款);侵占私人财物案(第270条);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四)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包括8类:(1)故意伤害(轻伤);(2)重婚;(3)遗弃;(4)妨害通信自由;(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五章

6、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四)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否自诉,一般由被害人选择。被害人向法院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四)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本来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对这类案件提出自诉,受以下三项条件的限制:第一,被害人有证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第三,公安或检察机关已经

7、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三(一)审判管辖的含义和分类审判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以及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专门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其本质是统一的刑事审判权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分配,目的在于确定某一特定的刑事案件究竟由哪一种、哪一级、哪个地方的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重点是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三(二)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含义和划分依据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解决的问题是刑事审判权在不同级别

8、的法院之间如何分配。级别管辖的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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