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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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务员 公务员的范围具体包括七大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等七大机关。只有上述单位的正式行政编制且在编的工作人员才能称为公务员。其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由原来的“参照试行公务员管理”改为纳入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法颁布后,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一加五”的文件:“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五”就是方案的五个附属文件,即《公务员范围实施办法》、《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2、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配套推动公务员法的实施。据说还将出台24个配套规定,现在很多事还是没有一定之规。 关于事业单位 目前我国“吃财政饭的”存在三种编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会团体编制,后两种的财政支持形式各有不同,有一部份财政是不管的。实施公务员法之前,做了两项主要的准备工作:一是公务员登记,参公单位也登记,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事业单位分类。公务员等级就发现不少问题,很多地方由于进退流转,人员变动,机构调整,连哪些人是公务员不分不清,普遍实行事业编和行政编混岗使用,行

3、政机关把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执行,有很多是没有依据的。 事业单位队伍庞杂,改革难度极大。中央编办2006年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方案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类。这个方案对现有利益格局的冲击非常大,估计实施过程会非常复杂和漫长。文件要求,对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转为行政机构或进行其他调整;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其他单位分拆整合。明确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核销事业编制,不再批准设立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

4、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类别: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可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实行经费自理,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具备条件的,应逐步转为企业,今后这类单位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   对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的做法就是实行参公。估计逐步转为行政编制是必然的。  事业单位参公和人民团体参公不同。人民团体是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参公,工作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 参公管理,实际是公

5、务员法向我国社会现实的妥协。如银监会,属事业单位,但国务院授权它集中统一监管全国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典型的行政职能,而且权力实际比一般行政机关还大,因为银监会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这样的单位是事业单位,很多事情不好办。所以现在明确它参公。  除参公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下一步恐怕要全员聘任,修改《劳动法》时估计要纳入劳动合同管理,逐渐从享受了几十年的“国家干部”待遇淡出。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把这部分事业内的争议划为劳动争议,将废除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实际上,改革才刚刚开始。  详说参照管理  目前,中央机关层面参公单位

6、机关共37个。参公条件是:1、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是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2、经批准。中央机关系统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批准,各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省内各级机关单位参公。目前,中组部人事部批准了37个机关单位:中共中央直属6个、国务院直属8个、其他2个,包括共青团、妇联和工会在内的社会团体21个。要求各省市不得自行扩大参公范围。目前部分地区的报批和审核工作尚未结束,实际上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参公范围有所扩大的现象。 2006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7、《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组通字[2006]33号)和《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  1、组通字[2006]33号文件批准17家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即: 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机关6个(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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