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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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严格建设行政执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品位的不断提高,更好地营造我市良好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西安经济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综合验收。  第三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综合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取得《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个人)在申领房屋产权证、退还档案保证金和移交配套设施时,必须提供《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未提供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情况;  (二)应拆房屋拆除及拆迁居民合理安置情况;  (三)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的情况;  (四)施工机具、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工地清场情况;  (五)绿化、道路、建筑小品、环卫设施、

3、公建服务设施等各类配套工程实施完成情况;  (六)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七)违法、违章建设及其处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报送情况;  (九)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仅限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 规划验收标准:  (一)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形式风格、建筑色调、建筑红线退让、采光距离和建(构)筑物室外灯饰照明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批准要求;  (二)地面控制标高、地面水排除、停车泊位、建设区域与城市道路和管线的衔接应符合规划批准要求;   (三)室外工程设施、环卫设施和附属建筑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四)传统风貌、文

4、物保护和高层建筑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室符合规划要求;  (五)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原审批单位的合法批准手续。  第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规定进行单项验收;  (二)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八条 配套设施验收标准:  (一)市政、绿化、环卫、公用事业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各项指标达到规划批准要求;  (二)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必须按要求覆盖;  (三)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质量符合要求;  (四)给排水

5、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  (五)电力、电讯、供气、供热、供水等管线走向和埋设符合规划要求;  (六)绿化工程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植物配置合理,树种丰富,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并与绿化管理部门签订养护协议;  (七)环境卫生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八)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营业用房按规定要求提供;  (九)其他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配置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 建筑工地清场验收标准:  (一)拆除各种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及其他临时设施;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和设施全部拆除;  (三)建筑垃圾

6、、工程渣土、剩余建材、施工机具等全部清理干净。  第十条 申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绿化种植设计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三)项目批准文件、商品房预售证(限商品房开发项目);  (四)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筑竣工图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原件);  (五)竣工后地形图测绘图纸;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建设局执法监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领取并填写有关验收申请表格;  (二)市

7、建设局在接到验收申请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卫等有关部门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三)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局核发《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违法建设处理。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建设局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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