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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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暂时予以限制、控制,或者以一定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定义种类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管制、强制戒毒等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履行兵役、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

3、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此外,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5、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提示: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5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5、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

6、准手续。  5、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提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四、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7、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 解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8、细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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