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利达)

民事抗诉申请书(利达)

ID:40604331

大小:25.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8-04

民事抗诉申请书(利达)_第1页
民事抗诉申请书(利达)_第2页
民事抗诉申请书(利达)_第3页
民事抗诉申请书(利达)_第4页
民事抗诉申请书(利达)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抗诉申请书(利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人:沈阳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街52号,法定代表人:王延来,该公司经理。抗诉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3,法定代表人:郑云鹏,该局局长。抗诉申请人沈阳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2)房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审一民提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申请抗诉的

2、事由抗诉申请人的抗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三、第四项的情形,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请求事项91、请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03)沈民(2)房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的(2010)辽审一民提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开庭再审;2、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2003)沈民(2)房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审一民提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3、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工程款224788.77元及相应利息;4、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抗诉申请人沈阳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日作出(1999)于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

4、月22日作出(2000)沈民终字74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1)于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沈阳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有效,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沈阳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61832.41元,并自1996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驳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120元,二审上诉费5120元

5、、评估费3000元,计13240元整,由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承担。9一审判决后,申请人以:1、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1)于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垫付部分施工材料及水电费计188333.86元与事实严重不符,要求重新审计质证;2、2000年本案在上诉期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价,但评估费30000元是申请人垫付,(2001)于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未对此作判决,请求判令于洪区教育局承担此评估费”提出上诉,被

6、申请人也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送达(2003)沈民(2)房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采用对方提供的超过举证期限并未经法庭质证的伪证作为定案依据,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定案依据错误。申请人于2006年10月8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8年9月25日市法院作出(2007)沈民监字第5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为此,申请人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省高院严格审查,于2009年1月19日给予立案,由省高院提审此案,但省高院于2010年12月

7、8日作出(2010)辽审一民提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与原审一致,同样以1997年4月1日于洪区教育局提供的伪证《建行决算电教馆工程》为定案依据,判决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2)房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严重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基于上述情况,抗诉申请人申请抗诉要求理由如下:9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2)房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审一民提字第3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作为定案

8、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在做法院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在北京两会期间明确指出:“一个法官良心不正,案件不可能公正处理”本案的案情正是如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2)房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以所谓的1997年4月1日双方负责人签订的《建行决算电教馆工程》书面协议为依据,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