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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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十三、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防范不同质量特性或者过程状态的采购物资、中间产品因混淆而造成错用,保证最终产品质量符合预期要求并具有可追溯性,特制订本管理规定。2范围本工程施工阶段所涉及的采购物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活动均适用本规定。3定义3.1标识指通过标志、标记或者记录,以识别采购物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特性。3.2可追溯性指追溯采购物资来源、产品实现过程以及施工最终产品的分布和场所的能力。4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要求4.1承包商应当参照本规定附件工程标识工作指引,编制本单位有关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的管理文件。4.2承包商编制的管理文件,应当明

2、确有关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负责机构、管理权限和具体方法。承包商所采用的标识方法,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的不利影响,力求所做标识在施工阶段中得到充分的保护。4.3承包商应当组织开展有关标识管理和操作的技能培训。4.4标识应当醒目且在施工阶段中保持不变(由于状态改变导致标识改变的除外)。4.5不同质量特性的采购物资、中间产品,应当进行分类标识并依照规定进行标识的符合性检查,以防范不同质量特性物质的混用或误用,同时要保证其原厂标识不被破坏或覆盖。4.6标识损坏或者灭失的,责任方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立即组织查找、追溯、确认并恢复标识。4.7采购物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在验收、交接状

3、态下的标识应当全面、完整、准确。5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的原则规定5.1标识方法5.1.1采购物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检验或者试验状态,采用待检、待判定、合格、不合格表示。5.1.2施工阶段的标识,以不影响采购物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使用性能为前提,可选用涂色、书写、标签、质量记录以及低应力钢印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进行标识。5.2采购物资标识5.2.1运抵现场的采购物资必须有相应的产品标识。5.2.2供应商负责将标识、记录齐全的采购物资,移交给采购方并办理相关手续。采购方核验采购物资的产品标识并对重要设备标识进行确认。5.2.3采购物资的标识应当妥善保护,发现标识损坏或者灭失的,

4、采购方应及时查找、验证并在确认后重新标识;产品标识在施工过程中被损坏或者覆盖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承包商在核验、确认后进行标识移植。5.2.4采购物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⑴采购物资应当分类堆放和保管。⑵承包商在工地设置的材料堆场,应当包括“原材料区”和“成品、半成品区”。⑶“原材料区”和“成品、半成品区”,再要根据不同的检验状态,划分为“待检区”、“待判定区”和“已检区”。其中:“待检区”放置未经质量检测的采购物资。“待判定区”放置已经检测但尚未收到检测报告的采购物资。“已检区”放置已经检测并收到检测报告的采购物资。属于合格检验批次的,放置在其中的“

5、合格品区”;属于不合格检验批次的,放置在其中的“不合格品区”。5.2.5检验合格的采购物资必须在实体上醒目位置进行标记,标记可采用“——检验方法——”方式,如目视检测为VT,射线检测为RT,超声波检测为UT,渗透检测为PT,磁粉检测为MT,涡流检测为ET,光谱检验为PMI等。5.2.6合格的采购物资进入施工阶段,承包商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做好标识的移植。业主和/或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复验、标识移植的,无论是否已被安装,均应以书面形式指令承包商将其移出施工现场处理。5.2.7“不合格”的采购物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指令采购方将其移出施工现场进行处置。5.

6、3施工过程的检验或试验状态标识5.3.1承包商编报的管理文件,应当明确施工过程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方法,以识别待验、待判定、合格、不合格等不同状态。5.3.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导承包商对下列过程的检验或试验状态进行标识:基础交接;钢结构安装找正;设备安装找正;设备、管线的焊缝及无损检测;设备、管线、阀门试压、清洗、吹扫;仪表调校;电缆检验;电机、变压器试验;动设备试车。5.3.3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被识别为不合格品并进行标识。5.3.4不合格的中间产品,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记录、隔离和处置,未经工程监理单位重新检验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

7、工。5.3.5不合格的最终产品,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记录、隔离和处置,并在单项工程中间交接前完成整改。5.4承包商的焊缝标识,包括焊缝编号、焊工代号、焊接日期、返修处理标记(R*)、热处理标记(Re)等。其中,焊接施工完成后,由焊工在焊缝中部距边缘50mm处打上自己的焊工钢印号,承包商的焊接质量技术人员在焊缝布置图上标记其焊工代号;规定不得使用钢印的场合,应采用质量记录或其他标记的方式进行标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导承包商在现场组焊设备、管道的排版图或单线图上标明焊工代号。5.5法律、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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