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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正对照表讲义制作人:戈树峰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3月现行《民事诉讼法》状况:1.1991年4月9日通过。2.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修正部分(共19处)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3.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修正部分(共60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民诉法2013年民诉法1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条文主旨:诚实信用原则背景:1、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⑴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⑵滥用程序权利(滥用管辖权、再审权调解
2、权等)⑶规避执行等2、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诉讼权利:⑴代理人越权代理⑵鉴定人拒绝质证⑶证人虚假作证等3、法院不正当行使审判权:⑴设置起诉障碍⑵不当采取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⑶不当采取执行措施等2008年民诉法2013年民诉法2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条文主旨: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1、审判活动(生效的判决、裁定)监督方式:抗诉、提出检察建议(F208)2、调解活动(生效的调解书)监督方式:抗诉、提出检察建议(F208)3、执行活动监督方式:提出检察建议(《试点通知》f
3、3)4、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监督方式:提出检察建议(F208)、提起公诉法条链接: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008年民诉法2013年民诉法3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删去第十六条。条文主旨:人民调解原则删除原因:1、人民调解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没有直接的关联2、我国已经制定了《人民调解法
4、》(2010年8月28日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民诉法2013年民诉法4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条文主旨:协议管辖解读:“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5、人民法院”既扩大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又给予了必要的限制,实现了协议管辖在内外立法的一致(F242)。2008年民诉法2013年民诉法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条文主旨:公司诉讼管辖背景:1、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律关系主体广泛的诉权,案件数量激增,案件性质复杂。2、公司诉讼案件通常需要调阅公司的档案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会议决议资料等,如果根据普通民商事诉讼管辖案件,则诉讼成本大,效率低。2008年民诉法2013年民诉法6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6、,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条文主旨:应诉管辖目的:1、为了维护原告的信赖利益、程序稳定和诉讼经济。2、实现应诉管辖在内外立法的一致(F245)。2008年民诉法2013年民诉法7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
7、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条文主旨:管辖权转移背景: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希望将案件留在本地法院审理,就通过各种关系请求上级法院把本应该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给本地法院审理,目的是即使一方当事人上诉,也不会走出本地的中院或者高院。部分地方法院“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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