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方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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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平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云民优[2009]1号)、《玉溪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玉民发[2009]6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范围是:户口在本县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退役和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

2、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抚恤补助对象”。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6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

3、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的身份,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制发《新平县优抚对象医疗证》,组织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方案,兑现医疗补助。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

4、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卫生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第三章 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条 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和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医疗保障金结余的可6转入下年度继续

5、使用。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县纪检监察、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第四章 医疗保障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解决。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超出两项待遇规定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解决。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医疗待遇按照《新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及相关规定兑付。第十四

6、条 城镇的抚恤补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抚恤补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的抚恤补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抚恤补助对象和在农村的抚恤补助对象参加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解决,乡镇民政办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抚恤补助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限额内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县民政部门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补助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助3

7、0%,以上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5000元。第十六6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县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予以解决。第五章 医疗服务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

8、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负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存档并向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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