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

桂东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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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东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委托代征代缴工作证书甲方:桂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乙方:为全面贯彻《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财综〔2007〕3号、湖南省财政厅湘财综〔2008〕53号、郴政办发〔2009〕22号及桂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特委托乙方依法依规代征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代征代缴的范围本县境内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代征标准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①非房地产开发

2、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征收;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元征收;③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所用每块标砖0.05元征收。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①非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征收;4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元征收。三、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代缴所必需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加盖好“桂东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公章或“桂东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公章。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实施的代征代缴工作及其账目、凭证、台账等相关资料核实检查,并依法依规对违规违章行为予以处罚。3.甲方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乙方结算代征代缴工作手续费,手

3、续费的结算按桂政办发〔2008〕44号文件第十五条之规定执行。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征收人员并确保以上两项政府性基金应收尽收,不得违规操作、擅自减免或缓征,代征的专项基金必须当天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不得截留。2.乙方代征专项基金时,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盖有“桂东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或“桂东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公章的非税收入票据;代征所需的非税收入票据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申领、结报和缴销。43.乙方必须于每月6日前向甲方编报《桂东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月)报表》、《桂

4、东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月)报表》、《非税收入票据填用情况(月)报表》等相关代征代缴工作的报表及汇总性材料。五、其他事宜1.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本代征代缴工作委托证书的委托期限为壹年,委托代征代缴工作证书一年一订;若委托期限足满壹年,可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续订。3.本代征代缴工作证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4主题词:财政基金征收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桂东县

5、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11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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