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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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1996年11月12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精神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的优秀者,以利于他们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并迅速成长为各类高水平专业人才,为我国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第三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是一种带有补助性质

2、的科研工作经费,根据申请者所应具备的条件,按规定的评审程序,择优分等级资助。第二章资助金等级与金额第四条资助金共分为两个等级:一等20000元人民币;二等10000元人民币。第三章申请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研究工作中做出过优秀成绩;2、申请资助项目应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3、具备完成申请资助项目的基本工作条件。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到设站单位(含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报到后,即

3、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资助申请。第七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内容包括个人获得学位情况;过去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申请资助项目的内容、意义、目标、创新和特色、进度、预期结果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水平;现有科研条件;申请资助金等级、金额和用途等,并由本学科领域内两位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当职称人员)填写推荐意见,按规定数量复制后,送交所在设站单位审核。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申请资助:1、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已经获得过一次资助金的;2、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曾申请过两

4、次但均未获批准的;3、将在六个月内(按规定的申报截至日期起计算)期满出站的。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九条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第十条设站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申请者的申报工作。1、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申请资助项目的重要性及申请资助金的必要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2、设站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十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或九月十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将本单位所有申请者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一式六份,必含原件)集中报送基金会。第十一条评审工作由基金会负责组织。1、基金会将所

5、收到的申请材料按学科专业领域进行归类分组,以通讯方式将各组申请材料分别寄送五位相关学科同行专家,由专家根据择优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寄回基金会。2、基金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规定的中选比例,确定获得资助金的人选及其资助金额,并予以公布。第五章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用作本人的生活费用。第十三条资助金主要用于获得者在战期间的研究工作。资

6、助金获得者应根据研究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自主支配并合理使用资助金。设站单位应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做第二期博士后或被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如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经商得设站单位同意,可将其当时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上述物品和剩余资助金,带到新站或工作单位继续使用。物品交接和经费转拨,必须由单位之间办好有关手续。第十五条如遇到下列情况,资助金获得者不能带走用资助金购买的物品;其未用完的资助金,亦留给设站单位用

7、于该单位的博士后工作。1、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后不再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2、资助金获得者中途退站或被设站单位除名的;3、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不按实际需要使用资助金,有意留到出站后使用的;4、上述物品是用资助金和其他经费合在一起购买的;5、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属整个装置的配套部分。第十六条基金会对博士后科学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办理资助金的拨款手续,并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不当者,基金会有权追回其部分或全部资助金。第十七条资助金由资助金获得者所在设站

8、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管理和监督。设站单位各级财务部门均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第十八条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利用资助金短期(三个月内)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时,如果设站单位确实无法解决其出国所需外汇,可向基金会申请,由基金会负责人将人民币资助金调换成外汇。第十九条资助金获得者申请掉换外汇时,必须认真填写《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获得者使用外汇申请表》,并按表中所附的《申请和使用外汇须知》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二十条基金资助项目所获成果符合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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