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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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单位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2、、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1.本工程施工单位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市政路基、路面、桥涵、排水、交通、绿化、照明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2.由施工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工程、设施的损坏。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

3、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4、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发包人组织审核后由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在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义务保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自订立时间起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公章):经办人:经办

5、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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