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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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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DA对灯具辐射要求-灯具测试灯具测试中应该注意的-FDA对灯具辐射要求1968年美国政府发布了RadiationControlforHealthandSafetyAct《控制辐射、确保健康安全法》。该法律的在于保护公众不受不必要的电子产品辐射伤害。为此,FDA制定了有关电子产品辐射的有关性能标准,强制要求进入美国市场的辐射性电子产品都必须符合有关的性能标准。灯具中具有辐射性的太阳灯、紫外线灯和高强度水银蒸汽放电灯就必须满足FDA的要求。FDA对辐射性灯具的要求主要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21CFRpart1040
2、中。1.产品进口的检验监管及违规处罚美国对辐射性产品的进口检验监督管理也由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FDA要求辐射性产品的外国生产厂在其产品销往美国之前,向FDA提交有关规定的材料。然后由FDA赋予一个7位数字的号码,相当于外国厂商在FDA的注册号。进口商在辐射性产品进口通关时除向海关申报以外,还必须以FDA2877表格(电子产品申报表)向FDA申报。申报表除了需列明生产厂、进口商、产品等的有关信息外,还需要上述的外国生产厂在FDA的注册号。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都直接被FDA拒之门外,即使海关批
3、准放行也不能进入美国市场销售。除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之外,FDA还有权在其进入市场之前或之后进行取样、检验,以检查此进口产品是否确实符合美国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对违规产品FDA将严格处理。FDA的处罚有两种:对违规产品的处罚有扣留、退回外国和就地销毁,与医疗器械类似,对违规电子产品也有“自动扣留”的制度;而对有意违规或假报资料,,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罚款或判刑或两者兼有。2.辐射性灯具的标签要求(1)通用要求产品生产商需在产品上刻写或设置固定标签,标签上需标示如下内容:*产品符合所执行的性能标
4、准的声明;*产品制造商的公司全名和地址(也可以同时标出公司名称的缩写);*生产地点和生产日期:生产地点可以用代码表示(当这个代码以前曾提供给FDA医疗器械和辐射卫生中心时),生产日期不能使用代码或缩写,“年”用四位数字表示。(2)特殊要求:a.太阳灯产品(21CFRpart1040.20)太阳灯产品是一种把一个或多个紫外线灯合并起来,利用在空气中波长为200到400纳米的紫外线照射在人体上来晒黑皮肤的电子产品。所有标签需贴在使用者使用产品前最容易看到的外表面。*每个太阳灯产品都需贴有标签:“警告—紫外线辐射危
5、险,避免过度照射”;*此外,标签还必须包含:推荐暴露的身体姿势;做推荐暴露姿势的说明;推荐的暴露时间表;达到预期晒黑效果的总体时间安排;太阳灯中所使用的紫外线灯类型指示;*在产品使用手册首页的显著位置必须同时再现标签中的信息。b.紫外线灯(21CFRpart1040.20)紫外线灯是能产生在空气中波长为200~400纳米紫外线辐射的灯。所有标签需贴在使用者使用产品前最容易看到的外表面,且字体应使人容易识别。*紫外线灯的标签上需标示:“只能在有定时器的固定设备上使用”;*当紫外灯用于太阳灯产品上时,需标示:“太
6、阳灯—危险—有紫外线辐射,请遵守使用说明”的字样。3.灯具的辐射控制标准*太阳灯:应用于产生皮肤晒黑的产品。限制UV-c辐射等级和UV-A/UV-B率。要求说明灯的互换性,基于紫外线辐射水平的最大暴露时间,精度为±10%的定时器,保护眼罩,使用标签和说明。*高强度水银蒸汽放电灯:要求在泄漏或外壳破损后自动熄灭,并详细规定水银灯外包装和广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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