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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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地方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市地税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重庆市党的机关文件印制格式标准及应用说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结合重庆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地税机关公文是地税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

2、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明确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28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

3、训。全体地税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十条地税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第十一条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属下行文。  第十二条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内外公布

4、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应当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第十三条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务性事项。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  第十四条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当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者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当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以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

5、,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十五条2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用。  第十六条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属下行文。  第十七条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其主要作用是使上级机关了解本机关、本系统某个阶段的工作和活动情

6、况。报告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报告属上行文。  第十八条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核准重大问题请示和具体事务性请示。请示属上行文。  第十九条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核准重大问题的批复和具体事务性批复。批复属下行文,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肯定地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文种行文,不再单独批复请示单位。  上级地税机关针对下级地税机关有关特定地税行政相对人的特

7、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答复或者解释,需要普遍执行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28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分为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答复函、告知函。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会议纪要分为党组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局务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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