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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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件、快件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保障邮件、快件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他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用于邮件、快件安全检查的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安检设备)的配置管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

2、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检设备制造单位应当通过ISO9001、ISO14000以及ISO18001体系认证。  第四条 安检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寄递渠道安全防范的需要,坚持科学配置、应检必检、安全高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寄递企业是安检设备配置、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收寄、谁安检、谁负责”的要求,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安检设备的配置、使用与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  第二章 安检设备配置  第六条 寄递企业可以采取自主配置、联合配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安检服务等方式配置安

3、检设备。安检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航空和高铁邮件、快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全面过机安检;  (二)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的寄达邮件、快件再次过机安检;  (三)省际邮件、快件过机安检;  (四)根据需要配置省内及同城邮件、快件安检设备。  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邮件、快件外,对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交寄的大宗邮件、快件,寄递企业与邮政管理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报备安全协议,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特定方式过机安检。  寄递企业应当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制定安检设备配置计划,确保满足安检设备配置要

4、求。  第七条 配置安检设备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第八条 寄递企业根据安检工作需要,可以在较大规模的营业场所配置安检设备,或者对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采取前置安检等方式提高安检效率。  第九条 安检设备应当至少具有双能量探测功能,能够有效区分有机物和无机物,并具备计数、存储、回放、数据上传等功能,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鼓励寄递企业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寄递详情单图像、码号信息,自动识别禁寄物品,能够关联存储、查询安全检查扫描图像、安全检查时间等功能的智能安检设备。  第十条 安检设备应当

5、符合《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15208)系列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中设备的穿透力应当达到A类以上要求。  第十一条 安检设备应当具有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第三章 安检设备使用  第十二条 寄递企业承担邮件、快件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检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规程。使用、管理安检设备必须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并强化对安检设备的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确保安检设备正常运行。  寄递企业联合配置安检设备或者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安检服

6、务以及以其他方式配置安检设备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商定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寄递企业应当配备满足安检需要的安全检查人员操作安检设备,并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培训。 寄递企业应当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安全检查人员辨识禁寄物品的能力,并建立安全检查人员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通过在醒目位置加盖安检戳记等方式,对已过机安检的邮件、快件逐件作出安检标识,载明安检单位和安检省份,确保应检必检。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邮

7、件、快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禁寄物品,并按规定及时报告邮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安检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措施。与安检设备安全相关的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安检人员防护制度,并按规定为从事安检设备使用、管理、维护等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与安检设备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对安检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事项;安检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校验、维护保养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

8、十八条 寄递企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在安检设备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安检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承担安检设备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事项的单位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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