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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5-06-0311:01:29 访问次数:146 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及《暨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暨通【2007】2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条 校保卫处是我校实验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
2、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及时通知所属单位限期整改。第二条 各院(系、所、中心)行政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室主任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常规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第三条 院(系、所、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应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应代表实验室与院(系、所、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第四条 院
3、(系、所、中心)的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张贴于实验室墙壁醒目处予以公告。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展实验。实验人员须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
4、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七条 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得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三查、四防、五关(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第九条 各实验室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并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实验楼的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杜绝火灾隐患。第十条
5、实验室应重视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食物;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连续工作超过24小时的设备,应派人轮流值班。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的防护设施,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存放。对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
6、苗等危险品,要严格按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具备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具体使用细则详见《暨南大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计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须储存在专用密封容器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实验室放射防护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暨南大学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及《暨南大学实验室辐射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压力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气瓶须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
7、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改装其它气体。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使用具体细则详见《暨南大学高压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世界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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