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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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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税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
2、了规范厦门市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
3、技成果评估以及科技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市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其名称应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政策和
4、法规;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开办资金,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五)具备必要的场所、科研设施和条件;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法人单位、合伙单位和个体单位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为个体单位;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出资
5、举办的,为合伙单位;两人或两人以上出资举办且具备法人资格的,为法人单位。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为法人单位。 第七条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孵化、转让、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
6、中心、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管理要素、知识要素等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交流、传播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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