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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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免抵退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税培训提纲一、“免、抵、退”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3、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1、生产企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4、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2、生产5、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6、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6、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

2、物办理“免、抵、退”税:①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企业委托外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上述企业出口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的产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本企业加工或

3、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③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商。  ②、生产企业外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④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条件之一的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

4、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名称、性能相同,或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4开具加工费(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8、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二、“免、抵、退”规定的具体内容实行“免代垫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

5、确定(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5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共和

6、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在实际审核中,一般以出口报关单上的FOB价为依据或企业提供相应的运费、保险费发票计算)。(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账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四)自营出口收入必须单独设置明细账。四、有关“免抵退”税的(FOB)以出口发票上的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会计“退”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均应

7、予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若申报数与实际、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征收管理法》、《中华计算(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经主管退含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

8、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制度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已扣除其他进项转出及上期经批准的应退增值税款。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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