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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行为框架协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行为框架协定 1973年9月,《部长宣言》揭开了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序幕,该宣言第九段宣称:“在谈判进展到一定的时候,也许有必要考虑对世界贸易行为的国际规范作某些修改,但在这样做的时候,应该考虑到保证最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与贸易谈判,特别是贸易自由化的总的目标和原则相一致。” 1979年11月,总协定的缔约国全体在三十五届大会上以一致同意方式通过了东京回合谈判所产生的四个关于国际贸易行为框架的,也即关于总协定贸易体系的实体协定。这些协定旋即付诸实施。作为总协定未来工作计划的一部分,缔约国全体还同意了参加多边贸易谈
2、判的国家所提出的一项请求,即对今后出口限制和课税的范围及方式进行审查,该请求是基于在谈判中所达成的一项协议。 关于差别和更为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参与的决定1979年11月28日多边贸易谈判范围内所举行的谈判结束后,缔约国全体兹决定如下: 1.缔约国可以不考虑总协定第一条诸项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而不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国。 2.第一段的诸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况: (1)发达的缔约国根据普遍优惠制给予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 (2)在总协定的关于非关税措施规定方面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这些非关税措
3、施应受在总协定下谈判签订的诸协定的规定制约; (3)欠发达缔约国之间为相互削减或取缔对从对方国家进口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以及按照缔约国全体所规定的准则或条件,减少或取缔对从对方国家进口的产品所实施的非关税措施,所达成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协定; (4)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待遇。 3.在本条款下所实施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 (1)应出于方便和促进发展中国家贸易的目的,并不至于提高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贸易壁垒或造成不应有的困难; (2)不应对基于最惠国待遇削减或取缔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造成障碍;
4、 (3)如果这种待遇是由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其制定以及在必要的时候所作的修改都应积极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金融和贸易需要。 4.任何缔约国采取行动按照上面的第一、二和第三段签订一项协定,或后来又采取行动对该协定中所规定的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进行修改或予以撤销都应: (1)通知缔约国全体并提供它们认为与此行动有关的全部资料; (2)在任何有关的缔约国提出请求时,给予充分的机会就由此引起的问题或事项进行及时的协商。缔约国全体应在缔约国要求这样做时,就该事项与所有有关缔约国进行协商,以达成使所有这些缔约国都满意的解决办法。 5.发达国家
5、对于它们在贸易谈判中所作出削减或取缔对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关税以及其他限制的承诺,不希望互惠,即,发达国家在贸易谈判过程中不希望发展中国家作出与它们各自的发展、金融和贸易需求不相一致的贡献。因此,发达的缔约国不应寻求,欠发达的缔约国也不应被要求作出,与后者的发展、金融和贸易需求不相一致的贡献。 6.鉴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经济困难,以及特别的发展、金融和贸易需要,发达国家在寻求它们对这些国家所作出的削减或取缔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承诺的任何减让或贡献时,应予以最慎重的考虑,并且最不发达国家不应被希望作出与它们众所周知的特殊情况和问题不相一致的减让或贡献
6、。 7.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在总协定的条款下所作出的减让和贡献以及所承担的义务,应促进总协定基本目标的实现,包括在前言和三十六条中所规定的那些目标。欠发达缔约国希望,随着它们经济的不断发展及贸易形势的不断改善,它们在总协定的条款和程序下作出贡献或谈判减让或采取对双方都有利的行动的能力会有所提高,并且还因此希望更进一步地参加到总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中去。 8.鉴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经济形势和它们的发展、金融和贸易需要,在作出减让和贡献时应对它们的严重困难予以特别的考虑。 9.缔约国认为需要从自身出发,作出共同的努力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
7、和实现总协定的目标,愿意合作达成协议对这些条款的实施进行检查。 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宣言 (1979年11月28日) 缔约国全体, 鉴于总协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第二节的规定; 忆及由理事会于1970年4月28日所批准的国际收支限制协商程序(《基本文件选编》附录18,48—53页)和由理事会于1972年12月19日所批准的与发展中国家就国际收支限制进行定期协商程序(《基本文件选编》)附录20,47—49页); 确信限制性贸易措施一般地说来不是一种维护或重建国际收支均衡的有效手段; 注意到限制性进口措施,而非数量限制,为了
8、国际收支目的业已被使用; 重申不应采取为国际收支目的所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措施来保护某一产业或行业; 确信缔约国应竭力避免:为国际收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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