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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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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内容摘自《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委办[2015]31号)“一岗双责“的定义: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市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强化党委总揽全局的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应不低于总指标的2.5%)落实责任追究、一票否决等制度。(二)强化政府领导和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间安全生产工作列为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结合实际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按照略高于全省的 平均标准备镇(街)安全监管队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大于等于500家村(居)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少于500家村(居)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以及各类主题园区、经济联合社、专业批发市场分别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的标准。积极实行专职安全员“职业补贴+职称补贴+特殊岗位补贴”制度,稳定发展村(居)安全专管员队伍。(三)强化党委部门支持保障责任。适当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考核权重。组织部门要重视加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安全监管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优工作;对连续3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并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名列前茅、综合素质高的安监干部或分管领导,经组织部门考察合格的,可优先提拔重用;市、区安监部门要将“一票否决”情况及时通报组织部门,组织部门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考量指标之一,保证“一票否决”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落实到位;探索建立交通、质检、住建、海事、公安、公安消防、国土规划、国资、环保、教育、经信、旅游、农业、人社、传媒集团、水务、卫生、食药监、供电、工商等与安全监管工作相关的部门新提任副处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分别到市、区安监部门挂职锻炼制度,提升新任领导干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意识和“一岗双责”履职能力。宣传部门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等的公益宣传。政法部门要指导做好安全生产的维稳工作,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等重点工作纳入平安创建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机构编制部门要调 整优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四)强化党委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和监督检查,依法参与和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会要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参与和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其他党委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五)强化政府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落实管汗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除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外,还要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并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七)强化安委会统筹协调和督导作用。各级安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督导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八)推动各单位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深入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坚持每年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亲子主持召开一次以上防范特重大事故会议。(二)落实党政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在市、区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各镇(街)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现由对应区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的副镇长(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副职领导每季度应亲自组织、参与一次或以上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三)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本单位各层级、各工作岗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履职评估,杜绝责任盲区。落实保障措施实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一)实行安全生产个性化责任书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与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个性化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工作要求,实现精细化管理。(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年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考量指标之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工 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安监部门按“为官不为”线索移交组织部门处理。(三)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落实否决措施。(四)实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制度。凡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安全监管部门对被否决的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五)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各镇(街)、各相关职能部门本辖区、本行业重大事故、某一周期连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以及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区政府对该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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