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市国税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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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市国税发[2007]18号井冈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井冈山市国税局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稽查局、各征收分局、机关职能部门:现将《井冈山市国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执行并及时上报有关报表。二00七年六月五日井冈山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6月5日印发校对:段庞士共印25份12井冈山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杜绝漏征漏管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井冈

2、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经其他机关批准设立,且营业执照注册的经济性质或批准设立文书注明的经济性质为个体的纳税人。第三条凡在井冈山市辖区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章 户籍管理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按照户籍式管理要求,纳入综合征管信

3、息系统进行税源监控。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应当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税务登记证,但不影响对其征收税款。12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将开立银行账户账号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账户账号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分行业、分路段建立户籍管理台账,进行规范化管理。第三章停业、复业、注销管理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和注销应当报市局征管股备案。个体工商户停业和注销应当经

4、市局分管领导(局务会)核准。(一)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应当在停业起始日期15日之前提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确认,并在5日内上报市局征管股,市局征管股在5日内复审后,报分管领导(局务会)核准。经审核,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即时停业,可以在停业后补办手续。对于已经核准停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书面告知纳税人,发放停业标志,粘贴在停业户显眼位置上。个体工商户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准。(二)个体工商户申请复业,应在复业之日起5日内提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实际复业时间,并在10日内

5、上报市局征管股备案。12(三)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5日内审核确认,并收回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薄、结清税款然后上报市局征管股,市局征管股在5日内复审后,报分管领导(局务会)核准。对于已经核准注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书面告知纳税人。(四)主管国税机关对走失逃亡户应及时办理非正常公告,公告三个月后再行注销手续。只有经核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才可以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所有停业、注销户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月一次实地巡查,并在次月15

6、日内将巡查情况报告市局征管股。(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发生停业、注销户情况,并填制《井冈山市国税局停业、注销户月报表》,上报市局征管股。第九条市局征管股应当不定期对个体工商户的停业、注销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每季抽查户数分别不低于当期停业、注销户数的10%。第四章建账管理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主管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

7、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12(三)市局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

8、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其他需要设置简易账的情形。第十三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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