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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3
《黄冈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黄冈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挥部文件黄挂指文〔2011〕3号黄冈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拆旧还建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保证按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71号)、《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鄂土
2、资发[2011]77号)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6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经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增减挂钩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对项目区内的拆旧区和还建区实施情况进行的验收。从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批复至竣工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实行一次性验收和分期验收相结合。第三条竣工验收组织。验收工作由市增减挂钩办组织财政、国土、水利、林业、农业、环保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实行独立验收、集体研究、共同签字、组长
3、负责的验收制度,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第四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一)验收准备:各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向市增减挂钩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时,应按规定上报验收资料,一式二份(附相应的电子报盘);(二)受理申请:市增减挂钩办公室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对材料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退回进行修改完善,重新申请验收;(三)检查验收:根据申请验收的项目数量等情况,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工作方案,赴实地进行项目验收;
4、(四)验收备案: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6第五条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材料:(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请示;(二)竣工验收申请表;(三)县级人民政府初步验收报告;(四)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的批复;(五)建设单位提交的还建区施工许可证;(六)土地复垦整理设计方案;(七)还建区规划设计方案;(八)还建区用地实测资料(含图、表);(九)拆旧区竣工验收实测资料(含图、表);(十)拆旧还建项目区实施前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十一)拆旧还建项目区实施前后对比影像资料(包括录像或照片,有条件时可
5、提供影像图);(十二)前几期验收报告及批复(针对分期验收的)。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一)拆旧区复垦整理情况:1、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对照土地整理复垦设计方案,审查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2、新增农用地和耕地数量:以实测面积为准,结合复垦前后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校核,核实新增农用地和耕地数量;63、新增耕地质量状况:检查新增耕地土地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配套设施状况等,具体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的有关要求执行;(二)还建区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核实还建区
6、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及耕地面积)、与相关规划吻合程度、新居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搬迁户的认可程度等;(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主要包括实施前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调整程序、争议处理等;(四)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等;(五)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拆迁补偿、建新还建、土地复垦等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六)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过程中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第七条验收步骤:(一)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规划和建设情况;(二)查阅项目相关
7、资料;(三)现场查验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工程量和质量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和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状况,抽查单体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标准;6(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征求当地农民群众特别是搬迁户对项目建设的意见,询问项目承担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掌握项目建设基本情况;(五)验收组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意见,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和整改意见,并讨论、表决,确定项目验收意见。第八条验收组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增减挂钩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一)验收工作概况;(二)竣工验收内容的审查意见;
8、(三)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第九条验收合格的基本标准:(一)拆旧区复垦整理和还建区实施达到经批准的土地复垦、还建规划方案要求;(二)拆迁补偿、安置及复垦结果群众基本满意。第十条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增减挂钩办公室下达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验收批复下达15日内,将验收批复、申请验收资料、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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