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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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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施锦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设[2004]51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
2、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政策性审查①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②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③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二、技术性审查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第一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第二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第一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二、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
3、管理三、政策性审查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四、其他政策性审查内容五、有关表格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1、主要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是否越级设计,并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资质章。2、《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闽建设[2009]5号)。2009年5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外企业备案的资料同时失效,应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3、人防工程设计:①《关于明确部分行业设计单位承接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18号);②《关于建筑工程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22号)。附(结)
4、建式人防工程应由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设计,不得将其独立发包给其他的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可以与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取得建筑(限人防工程)资质的只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二、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1、主要审查执业注册人员是否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注册号是否与勘察设计单位的证书编号一致,注册有效期是否过期,是否越级承担设计任务。2、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注册建筑师是否一致。建筑专业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3、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小型规模的项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设计规模划分表
5、)。三、政策性审查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86号)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
6、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
7、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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