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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EPDIHR火力发电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王明环东北电力设计院1394418477火力发电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2、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病)防护各(设计)阶段3、火力发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首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公布并施行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
2、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第一章 总 则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
4、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5、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
6、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7、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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