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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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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规标准堰槽测流规范SL24-91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司批准部门:水利部实施日期:1992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堰槽设置与水头测量第一节堰槽设计第二节安装养护第三节水头测量第三章薄壁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三角形(V形)薄壁堰第三节矩形薄壁堰第四节梯形薄壁堰第四章宽顶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圆缘矩形宽顶堰第三节锐缘矩形宽顶堰第四节V形宽顶堰第五章三角形剖面堰和平坦V形堰第一节三角形剖面堰第二节平坦V形堰第六章长喉道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矩形长喉道槽第三节梯形长喉道槽第七章短喉道槽第一节巴歇尔槽第二节孙奈利槽第八章末端深度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末端水深测量第三节
2、流量计算第九章单次流量不确定度的估算第一节不确定度的估算方法第二节各项误差分量的不确定度估算第三节单次流量总不确定度的估算附录一计量单位和符号附录二各类堰槽的基本性能和适用条件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中小河流或人工河渠上用堰槽施测流量,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堰槽适用于基本水文站、实验站和灌排渠道的流量测验。第1.0.3条本规范对各类堰槽的结构和安装做了明确规定。严格按规定建造的堰槽,可按给定的公式计算流量,其流量系数一般不需要进行检定。当发现在结构和安装方面与规范规定有偏离,应在现场用体积法或流速仪法等精确测定流量,并与按公式计算的流量进行校验。第
3、1.0.4条按本规范规定安装的堰槽,应进行竣工测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1.0.5条本规范除采用国家标准GBJ95-86中给出的有关名词和符号外,还采用附录一中的名词和符号。第二章堰槽设置与水头测量第一节堰槽设计第2.1.1条堰槽设计前,应对河段的自然特征和水文、水力条件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勘测,以便进行建堰的可行性研究和堰槽型式的选择。勘测完毕必须编写勘测报告。第2.1.2条所选择的堰(槽)型要能满足兴建堰槽的主要目的,其技术性能要符合河段的水文水力特性。当河段条件不能全部满足测流要求时,可进行人工改造。各类堰槽的基本性能和适用条件见附录二。第2.1.3条应尽可能选用单一堰型来
4、满足整个测流变幅的设计要求。当堰槽应用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复合堰,组合堰或并列堰的形式进行低水衔接。第2.1.4条行近河槽应有足够长度的顺直段,保证产生正常的流速分布,水流必须呈缓流状态,弗汝德数(Fr)不应大于0.5。要求满足下列规定:一、行近河槽水头观测断面以上的顺直长度不应小于最大水面宽的5倍。当上游入口以上是弯道或有支流汇入时,河槽的顺直段还应适当延长。当用导流板或导流墙时,其导流板(墙)与堰顶的距离不应小于设计最大水头的10倍。二、当行近河槽上游坡度较陡有可能发生水跃时,水跃至堰项的距离不应小于设计最大水头的30倍。三、行近河槽上游进口收缩段,应对称于河槽中心线建成弧形翼
5、墙,翼墙的曲率半径不宜小于2Hmax。翼墙下游的切点与水头测量断面的距离不宜小于Hmax。四、在有悬移质输移的河流上建堰,要采取有效的防沙和清淤措施。在有漂浮物的河流上建堰,应在行近河槽以上建造拦污栅。第2.1.5条堰槽下游的扩散段,除另有具体要求者外,可采用扩散比不小于1∶3~1∶4(垂直于流向与平行于流向的长度比)的渐变扩散形式。在保证自由出流的条件下,下游扩散段也可在允许范围内截短。第2.1.6条在有充分水头可利用的河槽上建堰,宜设计成在整个测流变幅内都处于自由流状态下运用的水力条件。在可利用水头有限的情况下,可允许在低水头运用时呈淹没状态。这时必须根据下游河槽的水位流量关系和
6、所要求的测流幅度来确定适合的堰顶高和非淹没限。第二节安装养护第2.2.1条堰槽中心线应与河渠轴线完全重合,两边呈对称布置。垂直流向的堰板应竖直,迎水壁面应光滑平整。各部分装置应准确牢固,且不致因水流和温度的变化而腐蚀变形。第2.2.2条应做好基础处理,保证安装质量,不致因各种原因发生倾覆、滑动、断裂、沉陷和漏水的情况。为防止可能发生的下游冲刷,可建造消能池。消能池以下的河床和岸边,宜用块石护砌。第2.2.3条堰顶或喉道应经常保持良好的表面光洁度,其距堰顶或喉道上下游各1/2Hmax距离以内应平整光滑。现场浇筑的堰槽,其堰顶或喉道应采用优质水泥抹面,或用优质不腐蚀材料整饰表面。薄壁堰的
7、堰口宜用工厂加工的整体金属构件,或用不锈钢、低炭钢或铸铁加工的堰板,嵌于混凝土中。薄壁堰的堰顶表面光洁度应相当于滚轧金属板或刨平、砂磨并涂漆的木板的光洁度。第2.2.4条堰槽安装后要进行竣工测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各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堰顶或喉道宽的允许偏差为该宽度的0.2%,且最大绝对值不大于0.01m。二、堰顶或喉道的水平表面允许倾斜偏差为堰顶或喉道水平长度的0.1%的坡度。三、堰顶或喉道长度的允许偏差为该长度的1%。四、控制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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