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串岗操作挤残手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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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工人串岗操作挤残手被认定为工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页共4页仅供参考[整理]工人串岗操作挤残手被认定为工伤王某在上班时间,离开本职岗位到另一车间参与操作,孰料被机器挤掉了四个手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后,工厂不服。日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维持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系临邑县某鞋业制造厂硫化车间工人,负责扒楦、割鞋底等作业。2004年3月24日早上7点半左

2、右,正在值班的王某串岗来到炼焦车间,动手向炼焦机内填料,不慎被机器挤伤了左手。王某住医院治疗64天,左手除去拇指外,其余4个手指被截肢,对此,厂方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王某的伤残进行理赔。2005年1月15日,经王某申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书,对此,鞋业制造厂坚持不服,曾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书。于是,鞋业制造厂又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官司,诉称王某是硫化工而不是炼焦工,他是违反厂规厂纪,上班期间擅离职守串岗受伤的,而不是在自己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

3、局不应认定其为工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据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是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规定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也未将职工离开本职岗位到其他工作岗位受伤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条件。第3页共4页仅供参考[整理]因此,本案中,给小炼胶机添料是否属于王某的本职工作,并不影响对王某工伤的认定。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4、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第3页共4页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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