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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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表8.6.1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名   称气瓶总容积(m3)I级站6

2、烧体实体围墙。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8.6.4 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3表8.6.4 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8.6.5 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

3、的防火墙隔开。8.6.7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见后页)的规定;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8.5.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

4、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注: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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