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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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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官知识养成看法官纠纷解决能力建设 一、法官知识构成 知识是人类认识的成果或结晶。从总体上说,人的一切知识(才能也属于知识范畴)都是后天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是对现实的反映。这一解释表明,在知识的产生中最初就与实践有着不解之缘。在这一定义的统领下,知识被分为很多种,其中,来自于亚里士多德的分类较为有名,即按照在生成方式上的不同,知识被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按照这种分类,纯粹理性是那些通过精密的逻辑思辨而产生的知识如逻辑学,实践理性是从人类行动中总结归纳并直接服务于实践的知识如工程技术学,技艺则是无法
2、用语言传授或者用语言传授很不经济从而必须由自己亲身实践才能真正掌握的知识,如理发师的手艺。以此为据,本文认为法官知识就是由司法审判中所必须的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知识、司法实践理性知识和司法技艺构成的。 从司法审判的实际看,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主要有逻辑学、数学(在计算诉讼费、损害赔偿额等情况下用到)、法理学以及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等,这些知识主要通过集中的课堂教学即可学到。而司法实践理性则是法官审判中最直接运用、且经常体现在整个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中的知识。法官判案过程中的程序性知识、实体法中的具体制度如善意取得制
3、度、期前违约制度等具体知识、关注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中法律运作不同机理并进而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社会学知识、司法政策以及司法中用到的经验法则等都属于司法实践理性。司法实践理性中除经验法则外,大都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获得,而经验法则需要通过自身在生活经历中习得。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和经验法则之外的司法实践理性其实就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法理知识。此外,法官知识还包括以下司法技艺:控制庭审秩序的知识、促成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的知识、促成当事人各方服判息诉的知识、剪裁案件事实的知识、裁判棘手敏感案件时保护法院及
4、自我保护的知识、借助各种力量使判决有效执行的知识,等等等等,不一而足。如此种种的司法技艺是无法言传的,也是无法组织起来形成文本中的知识而集中推广的,因为“它只存在于实践中,惟一获得它的方式就是给一个师傅当徒弟———不是因为师傅能教它(他不能),而是因为只有通过与一个不断实践它的人持续接触,才能习得它。”并且,在这种习得的过程中还会打上习得者深深的个人印记。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逻辑学”、“法理学”以及“法律社会学”等概念是从学科意义上说的,因为很多学科本身就囊括了纯粹理性、实践理性、技艺三类知识中的两种或三种,比如
5、法理学中的法哲学思想、法律推理属于纯粹理性,而关于法的运行、法的实效等内容则更多地属于实践理性,但从法理学内容的整体看,它的思辨性更强,总体上应归为纯粹理性范畴。 二、问题意识:法官知识养成中的应然与实然 在法官知识养成中,鉴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法官培训、法官的任职年龄和来源等方面的现实问题,我国法官的知识养成并不全面。 (一)专业训练:纯粹理性与大部分实践理性的获得 在诉诸权威仍然作为法律论证的重要方式的今天,霍姆斯的那句经典语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往往被实用主义法学用来论证法律的本质是实践理性
6、。强调法律的实践理性是没错的,但是,没有了逻辑,法律的生命之树就会常青吗?“如果我们不是完全无视道德与社会方面的考虑,也不是错误地把逻辑认为是机械式的推理行为,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得出结论说,逻辑和经验在行使司法职能过程中与其说是敌人,毋宁说是盟友。”就此而言,偏重逻辑的纯粹理性训练显然应该是法官职业的必备经历。从我国的教育实际看,不少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如数学、简单的逻辑学等在高中毕业以后就具备了。但是法理学、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司法实践理性中的程序法知识、实体法知识、法律社会学等内容的获得,则是由法学院垄断的
7、,必须接受大学教育才能获得。即使自学,也要最后通过法学院拿到文凭才有“对世”的效力,而法学文凭的发放权还是由法学院垄断的。也因此,法官纯粹理性和大部分实践理性的养成受法学院教授的影响很大。而法学教授是法律共同体中的精英,他们的博学成就了学生的多才,他们的睿智启迪了学生的敏思,他们的严谨促成了学生的认真,他们的独立操持传教出学生的诚实正直。但遗憾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中国的法官中接受过法学院教育的还只是少数,这就使得学院式的专业训练在法官知识养成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同时,法学院在培养人才时为了适应市场需要
8、必须宽口径,这就使得它不能完全满足司法中的许多具体知识需求。而法官知识中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既需要有法学家式的“阳春白雪”,还需要有法律家式的“下里巴人”,既需要“西学东渐”借鉴域外成果,还需要“本土资源”解决中国问题。此外,法学教育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传授了学生法律论理知识的同时却没有很好地训练学生动员、组织、整合、调配这些知识的知识,典型表现如法律方法论、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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