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接私活致残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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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工作时间接私活致残不属工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页共4页仅供参考[整理]工作时间接私活致残不属工伤半年前的一个上午,黄强在工作时,突然一个电话呼入,因车间嘈杂,他便到室外接听电话。通话时,黄强不小心掉入车间门口的水沟,造成右膝关节交叉韧带受伤,花费一万余元医疗费用进行修补术后,虽无功能障碍,但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黄强要求工伤赔偿,却遭公司拒绝。近日,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也认定其不属工伤。他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为何不能按工伤处理?虽然黄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意外受伤,但其所述情形

2、确实并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很明显,黄强所述情形并不符合该法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那么,黄强是否属于第(一)项规定

3、的情形呢?第3页共4页仅供参考[整理]的确,其所受到的伤残,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工伤认定中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但黄强并不在其列:一方面,其接电话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是出于生理需要;另一方面,其接电话完全属于私事,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受到的伤害与其工作职责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第3页共4页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日期:_______

4、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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