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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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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知识培训张帆远航18999000116库尔勒市萨依巴格法律事务所律师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国家注册心理咨询师(二级)企业EAP高级执行师巴州云翔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讲师继承: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权: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A.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作为
2、遗产,依法或依遗嘱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B.公民的继承权,不具有法定事由,不得被法院判决剥夺或自然丧失。并且公民的继承权,非依合法有效的遗嘱,不得被取消。C.公民的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A.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男女平等。即不以性别决定公民有无继承权或继承顺序的先后。B.死亡配偶的遗产与生存配偶的财产,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我国《继承法》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C.丧偶男女平等地享有带产再婚的权利。3、养老育幼的原则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代位继承。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
4、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
5、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继承开始的法律意义【案情摘要】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12间。甲有一母丙,乙有一父丁;1999年,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8个月身孕。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4斤重的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出生3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2间房屋扣出6问归乙所有;剩余6间为甲的遗产,由乙、丙各继承3间(因胎儿已死)。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
6、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转继承是指被
7、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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