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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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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T模式的发展摘要BOT(build-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经营-移交”。这种模式的出现已经有300年的历史,而起一直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建设基础设施。17世纪开始出现BOT模式。我国也广泛应用BOT模式来建设基础设施。关键词BOT模式发展历史应用1什么是BOT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经营-移交”。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授权项目主办人或为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让其负责该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出售项目产品/服务,以偿还债务,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回报;
2、特许期满后,将项目按规定的要求移交给政府(一般是免费移交)。①2BOT模式的初期形态及利用BOT模式的工程其实早在1956年,香港提出了邀请私营机构参与越港隧道工程投融资的计划和设想。由于当时政府内部对是否需要建造隧道意见不一致而被搁置,直到1965年8月,香港政府与“海底隧道有限公司”达成了特许授权的意向,并于1969年6月20日通过了《香港海底隧道条例》,正式授权“越港隧道有限公司”建设经营该项目。该公司当年与伦敦劳埃德银行签订了一份1.47亿英镑的贷款协议。该项工程于1969年9月开工并于1972年8月提前开通使用,到1977年付清了全部债务。该项目在8
3、0年代早期有“摇钱树”的美称,目前仍是世界上经营最成功的隧道项目之一。这也就是BOT模式的第一次在中国出现。也是成功的案例。BOT模式的雏形出现应该说在17世纪的香港,由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物,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在1610到1675年的65年之间,领港公会没有建成一座灯塔,但是在此期间由私人建设的灯塔已有十余座。这种情况也就是BOT模式的雏形。此后,领港公会利用了这种模式:由私人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
4、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从此后到1820年,香港共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3BOT模式在中国的发展由于BOT模式早期出现在香港,那是还属于英国殖民之下,也就是说,首先利用BOT模式的还是外国政府,在香港海底隧道的建设中,香港政府为项目出台了一项条例,条例中也包括了BOT模式的最原始的条例。从这些条例中可以看出,早期的BOT模式中,政府已经开始给项目公司授予了设计、建设、运营的权利。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第一部有关BOT条例的:《香港海底隧道条例》。这部条例“旨在就建造及经
5、营一条横过海港隧道的专营权批授”的法律文件,BOT模式项目融资和政府特许相结合的制度特征清晰地体现于其中。其一,政府针对一个项目授予特许专营权——按《条例》规定,“政府现将专营权批授予公司以建造及经营一条在湾仔与红堪之间横过海港的四行车隧道”。②这一条,就是BOT中政府授权于项目主办人或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也就是政府给予了项目主办人和公司建设和经营的权利。其二,项目专营权有一个明确的期限——《条例》第4条规定,“专营权批授须持续至开始建造日期之后30年为止”。由经济学家经过测试和计算,30年的期限是能够让该“海底隧道有限公司”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偿还债务,能够
6、有一定盈利空间,所以设定30年为期限。这种设定期限的方式也是BOT模式中很具有特色的一个方面。其三,以项目为基础设立了一个公司——由威尔洛克马登公司、赫尔香国际公司、孔万有限公司和卡多里公司组等私人公司组成的“海底隧道有限公司”。《条例》确认了该公司作为特许权接受方的法律地位。其实为项目专门成立公司这也是第一次,“海底隧道有限公司”还是一个由多个企业公司联合成立的项目公司,《条例》中也给与了该公司作为特许权接受方一定的法律地位,这样一来,由项目建设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就名正言顺了。其四,偿还建设所需贷款以项目收益为限。《条例》规定项目公司须自行负担建造开支,同时授
7、权公司制订收费价格并收取汽车通行费。这一条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条,就是谈论到偿还债务,偿还建设所需要的贷款以项目收益为限。就是说,在30年期间,由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利用该项目营运所得偿还债务。不得以出售、租赁项目的方式获得盈利。项目公司必须自行负担建造开支,就是说政府不为该项目投资,但是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权。《条例》还规定了收费价格,就是限定了项目公司不得乱收费。其五,专营期满,项目设施无偿转为政府所有——《条例》第54条规定,“在专营权批授期届满前,政府无须向公司支付任何补偿”,但仍应支付公司于期限届满前5年内经政府同意而购买的机械设备折旧后的价值。根据《条例》
8、规定,中区海底隧道专营权应于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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