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ID:40290679

大小:44.3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7-30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_第1页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_第2页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_第3页
资源描述: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页共3页仅供参考[整理]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

3、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投入使用前,将变更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告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后对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变更。第2页共3页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3页共3页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