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盗版 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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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网络盗版维护法律尊严  2004年12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郑成思等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侵犯版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本人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一名研究人员,也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和诉讼代理人之一,在一审判决之后,曾接到许多媒体采访请求,许多读者朋友也来电询问情况。现在,特向关心本案的媒体和读者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意见。  一、起诉缘何而起?  在2004年初

2、,有网友打电话到我们知识产权中心办公室,说在一家名为“书生之家”的网站,发现可以全文阅览、下载知识产权中心研究人员的作品。在得知此情况后,我们果然在这家网站上看到自己辛辛苦苦爬格子创作的作品被人非法复制和传播,同时还看到书生公司宣传材料上声称,它网站上的作品已经全部获得“双授权”,即获得出版社授权和作者授权。  对于书生公司的这种做法我们很气愤,因为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且欺骗了广大公众,严重干扰了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作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的法律工作者,面对这样一种极端恶劣的侵权盗版和明目张胆的欺世盗名,

3、我们只有选择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  为了保护好侵权证据,我们特别委托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书生公司的“书生之家”网站上的侵权内容作了公证,收集了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侵权证据。2004年4月,我们7位研究人员将书生公司起诉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书生是否使用了涉案作品?  书生公司是否使用了我们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的作品是本案审理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据公证书记载,进入被告网站主页下载并安装“书生阅读器”后,可检索到原告的涉案作品,考屏操作后可打印出来,除两部作品打印的页面上端阅读器栏显示为“烟

4、台市图书馆专用”外,其他均显示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专用”。  我们认为,烟台图书馆与书生公司是主站和镜像站的关系,烟台图书馆所出现的内容完全是书生公司主页的内容,公证书上的内容就是书生公司网站上的。书生公司则认为,此公证书的内容存在人为拼接的痕迹,且公证书中记载的域名和网页不是该公司的,公证书中的域名与打印的页面内容不符等。  海淀法院认为,虽然公证书中记载的网址比被告的网址少一个字母“d”,但公证机关进行了补正;虽然公证书中实时打印的部分页面上端阅览器栏显示为烟台图书馆专用,但书生公司为烟台图书馆提供服务,也承认依据用户

5、要求将作品数字化,并存储在数据库内。所以法院认定书生公司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三、书生的经营方式是否合法?  书生公司认为,自己的经营模式与其他有相似业务的公司完全不同,其不对公众提供服务,网站中的图书阅读功能从不对公众开放,页面仅对公众宣传,技术模式完全类似于图书馆阅览室的阅读模式,技术平台最多只允许三人同时阅读一本书,符合美国千年数字法案的有关规定,因此未侵犯原告的版权。  本案开庭审理前,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结果显示,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可翻看作品全文,包括图书的封面及全部内容。结合原告提交的公证书,

6、法院认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特定的人可以通过下载“书生阅读器”软件登陆网站接触该网站上的作品,故对被告的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书生公司意图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这些限制并未实质上降低作品被任意使用的风险,亦未改变其未经版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性质。书生公司无论在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经营目的及对作者利益的影响上均与图书馆不同,法院将把此作为侵权情节考虑。  法院认为,互联网为作品传播提供了更广阔更便利的空间,也给作品的使用提供了便利和自由,但这种便利和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而仍需遵循法律、尊

7、重他人权利。书生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以非法方式造成作品网络传播的事实,侵犯了原告的版权。  四、数字图书馆的出路何在?  按照传统版权授权模式,使用者与权利人一般都是一对一洽谈。针对目前一些所谓的“版权授权新模式”,本人认为,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相应地,有关法律制度也需要发展,但无论法律如何发展,都不大可能突破可以不经许可便任意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这一底线,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无论取得授权多么不方便,都不能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价。网站经营他人作品,应当首先取得有关权利人授权。  书生公司

8、辩称,数字图书馆要想全部取得作者授权几乎不可能,它还说,目前全国每年出版10多万种图书、1万种期刊,涉及的权利人多达数千万,使用者即使只与10万版权人达成使用协议,至少也要付3000万元成本,这对数字图书馆经营者来说根本无法承受。  本人认为,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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