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章的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2-5章的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ID:40279063

大小:44.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30

2-5章的案例分析答案解析_第1页
2-5章的案例分析答案解析_第2页
2-5章的案例分析答案解析_第3页
2-5章的案例分析答案解析_第4页
资源描述:

《2-5章的案例分析答案解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案例分析:【解析】1、引例教材P18甲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善意第三人,乙以A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签订的合同对A个人独资企业有效。甲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乙擅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收货付款。1.林某以家庭共有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2.资企业名称不合法。

2、合伙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阳光有限责任个人独资布艺企业”违反了该规定。3.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5万元;林妻经营书店的资产2万元。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清偿邓某工资2000元、社会保险费用3000元;清偿税款1000元;清偿张某债务10万元。4.张某债务尚余36000元未能得到清偿,企业解散后,林某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债权人张某

3、在5年内未向林某提出偿债请求的,林某的该责任消灭。2、补充案例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

4、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解析】(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尽管从内部管理的角度看,乙的行为

5、已经越权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2)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首先,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然后是拖欠国家的税款,最后欠丁的债务。(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计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可是这78000元不够,怎么办,这里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问题,要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

6、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为了增加这个题目的难度,这里又间接考察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案例分析:1、引例1.甲的主张不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企业

7、法规定,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也应当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合伙人的出资形式不影响合伙债务的承担,故丙应当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依法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2、附加案

8、例《合伙企业》张某、王某、李某、刘某四人出资设立江陵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刘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江陵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300万元。(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王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李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3)若经营一段时间后,张某、刘某提出退伙。经结算,张某从合伙企业分回30万元,刘某从合伙企业分回40万元。(4)若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