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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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财产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财产”,是指本市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司法、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取得并且应当上缴国库的下列财产:  (一)执行罚金、没收财产而取得的款项、物资及其他非人身财产权利;  (二)在查处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没收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取保候审保证金;  (三)依照法律、法规

2、、规章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而取得的款项、物资和其他非人身财产权利,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收缴的直接用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者本人的财物;  (四)依法没收的暂缓行政拘留保证金;  (五)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并且上缴国库的财产。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前款规定的罚没款和没收财产的拍卖、变价款。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罚没财产的管理、处理、上缴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

3、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罚没财产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罚没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监察、法制、价格等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负责对罚没财产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财产凭证、解缴的管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凭证缴销、财务管理情况。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

4、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罚没财产处置申报制度,收入解缴制度,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物资验收、移交和保管登记制度,财产结算对帐制度。  第六条 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移交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灭失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下列罚没物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取得之日起7日内,将物资清单和相关法律文书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分别通知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纯金银及其制品、外币交由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收兑;  (二)烟草、酒类、食盐、木材等专卖品交由专卖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交由林业

5、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药品、农药、种子分别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药、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毒品、毒品原植物、易制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赌具、间谍专用器材等,交由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放射性危险物品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非法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电影拷贝,分别交由新闻出版、文化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八)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交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九)假冒伪劣物品,由质量技术监

6、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单位按规定处理。  前款各项所列罚没物资,有关部门应当自处理完结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备查。  第八条 对于没收的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公开处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备查。  第九条 下列罚没财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持有或者占有之日起15日内开列清单,连同权属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一)船舶、汽车等大宗动产;  (二)股票、票据

7、、提单、企业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三)房屋、林木、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  (四)专利、商标使用权等其他非人身财产权利。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和第九条所列罚没财产以外的其他罚没物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5日内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牌号、成色(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后,连同相关法律文书报告财政部门。  前款规定物资,依法应当公开拍卖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法定鉴定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分别进行鉴定、评估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8、不适宜公开拍卖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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