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处罚的若干问题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处罚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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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处罚的若干问题与《违法违纪办法解读》一、违法建设处罚的若干问题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解读一、违法建设处罚的若干问题(一)、违法建设处罚概述概念: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者虽然取得了上述许可证,但未按照所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情形。(二)、种类:1、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限期拆除;3、没收实物,可以并处罚款;4、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5、不予处罚。责令停止建设不是行政处罚(三)、执法程序1、立案-

2、---规划行政执法机关获取可能有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线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从而决定正式设立案件,进入执法调查程序的行为来源:当事人自报;规划监察机构巡查发现;接受投诉、举报;领导交办。2、调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全面、客观、公正的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和检查,查清违法建设事实,收集违法建设的行为。调查方式:(1)、询问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建设项目的地点、建筑现状、立面位置、层高结构、朝向、长度、面积、间距、距离道路红线的数值以及周边建筑物的情况等。同时还要注意调查建筑物是否占

3、用或占压公共设施(3)、3、到相关部门调取其他证据。3、调查终结----根据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及获取的证据材料,写出调查终结报告,作出是否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事实不存在或不属规划法调解----终结程序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出行政处罚建议4、审查----对规划执法机构的调查情况(包括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及调查结论进行审查,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作出对违法建设具体决定的行为(1)结案,即违法建设行为不成立,不能给予行政处罚;(2)移送其他执法机关,即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属其他部门管辖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3)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对城乡

4、规划没有影响,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4)给予行政处罚,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5、决定----规划执法机关根据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决定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种类6、送达----在作出行政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的行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军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公共送达(60日)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催告--

5、-决定---执行8、特别程序----听证和备案听证适用:(1)、数额超过五万元的罚款;(2)、在一定期限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3)、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听证的组织人为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听证会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制作完整的听证笔录。提出处罚的建议。备案主要是上级机关的执法监督(四)、执法程序中关注的问题1、案件调查收集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把握的重点:一是要及时收集证据。二是要收集正确的证据。收集证据前,应当对案情和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有个大概的了解。三是收集完整的证据,现场笔录

6、没有当事人签名,询问笔录没有记录起止时间,送达回证只有一个执法队员的签名等会影响证据的效力,从而使整个证据链出现漏洞,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四是注意多渠道地收集证据。2、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1)、没收实物在工作实践中应慎重使用;(2)、限期拆除和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是两类行政处罚,不能同时适用;(3)、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处罚不同于城镇规划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本条的规定,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处罚种类不能罚款,只有责令停止建设、

7、限期改正和拆除两种情况。(五)疑难问题的处理1、当事人拒不配合的—调查阶段不配合,调取间接证据;送达阶段不配合,留置、邮寄;执行阶段不配合,强制执行。2、罚款基数的掌握3、怎样确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江苏借鉴:省条例六十一条: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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